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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公路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發布時間:2015-05-03 16:40:14   點擊率:
江蘇省交通公路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
  (一)全省從事道路與橋梁工程中的規劃、勘察、設計、審核、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科研與技術開發、試驗檢測、施工、監理、養護、交通環境工程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全省從事汽車運輸生產組織管理、汽車運用與維修、科研與技術開發、車輛技術改造、車輛檢測、筑養路機械應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申報;
  (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三)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政策和技術法規。
  (四)熟悉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
  (五)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趨勢。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一)必備條件
  1、具有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協調相關專業間技術配合問題和組織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任務的經歷與能力。
  2、負責完成過本專業1項以上專項技術工作。
  3、分析和研究過本專業國內外技術信息,提出過有價值的分析意見,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4、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從事道路與橋梁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全國性或2項以上區域性公路規劃項目,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地、市級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3、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制訂或修訂,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0項以上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審核,負責提出項目審查意見。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大型或4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6、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7、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或監理,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8、主持完成過1條高等級公路或2條一般公路的養護和大、中修技術改造工程,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從事汽車(筑養路機械)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或課題,負責主要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技術報告。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引進、消化、推廣項目,或2項以上復雜的車輛或其他運輸生產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
  3、組織完成過汽車全車的大修,解決過大修中繁雜的技術問題。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不低于由200個主要零部件組成的汽車專用保修設備的設計,或2項以上大、中型汽車運輸企業的方案設計。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或2項以上專業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
  6、主持完成過相當于B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經國家級計量認證的發動機試驗室規模的整套檢測設備的安裝、調試。
  7、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大件貨物運輸(或特殊條件下的散貨、集裝箱運輸)全過程的生產組織,或1項以上較大型運輸項目的方案論證、技術評估,并組織實施。
  8、獨立完成過2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工作或解決過3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問題。
  9、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機械配置、調度、維修和保養工作,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獲得國家專利并已轉讓或實施,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項目或課題,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顯著效益。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全國性或區域性公路規劃項目,或編制的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定額、規范,已通過評審鑒定或得到應用。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編制的國家、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已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六)在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文件審核中,負責提出的審查意見被采納,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顯著效益。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施工或監理的大中型工程項目,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九)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解決了汽車運輸生產中復雜的技術問題,提高了車輛運用與維修水平,或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下列業績需得到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十)主持養護和完成大、中修技術改造的公路,質量合格、路況好、車暢通。
  (十一)組織完成的汽車總成大修工作,在廠車日和返修率指標符合要求,解決了復雜的技術問題,保證了大修任務的完成。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設計的汽車專用保修機具,通過有關部門鑒定,有實際應用價值。
  (十三)主持并作為技術骨干設計的汽車運輸企業方案或完成的大型運輸項目方案論證、技術評估,達到設計要求,為決策提供了重要依據,組織實施后有顯著效果。
  (十四)主持安裝、調試的相當于B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發動機試驗室整套設備,銜接合理、計量準確、運行正常、效果顯著。
  (十五)主持完成的大件貨物運輸或其他特殊條件運輸生產,組織得力,保證了運行安全。
  (十六)主持、配置、調度、維修和保養的工程機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撰寫有較高技術、學術水平的論文、專著、譯著、專業文章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本專業論著達5萬字以上或譯著達10萬字以上;
  (二)獨立或為主撰寫的本專業論文1篇在國外科技刊物上發表或國際學術會議上交流;
  (三)獨立或為主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
  (四)獨立撰寫科研報告、專題報告、技術總結、專業教材等專業文章3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今年已不作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外語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學位)以上;
  (三)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計算機應用技能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或參加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二)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位)以上;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海外、省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交通水運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
(一)全省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中的規劃、勘察、設計、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科研與技術開發、施工、監理、維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全省從事船舶運用工程中的運輸工藝與組織、運輸生產調度、海務監督與管理、船舶及集裝箱機務管理與維修、船舶及集裝箱購造與船舶退役、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船舶節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電氣工程及自動化、船岸通訊導航工程、設備更新與技術改造、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以上申報;
(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三)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政策和技術法規;
    (四)熟悉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
(五)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趨勢。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一)必備條件
    1、具有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協調相關專業間技術配合問題和組織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任務的經歷與能力。
    2、負責完成過本專業專項技術工作1項以上;
    3、分析和研究過本專業國內外技術信息,提出過有價值的分析意見,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4、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全國性布局規劃、區域性規劃、水系航運規劃、大宗貨物的系統規劃項目或2項以上綜合性港口或內河航運規劃項目,并主持完成本專業規劃報告的編制。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大、中型或5項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測量或勘探,并負責提出技術成果報告。
3、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2項以上大、中型或5項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主持完成本專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型或3項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過3項以上大、中型或5項以上小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配合現場施工。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監理。
6、負責完成過2項以上港口、航道的科研與技術開發或計算機應用軟件開發項目全過程的工作。
7、負責完成過1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或較大的推廣項目,并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
8、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或2項以上專業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并負責主要章節的撰寫。
9、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型或3項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項目的建設或維護管理。
從事船舶運用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或課題,負責主要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或2項以上專業性技術標準、規則、指導性文件的制訂或修訂,或完成過1項以上運輸(海運)發展戰略規劃的編制,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
3、編寫過本專業2門以上課程的培訓教材,并在市(廳)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培訓班中講授。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航運市場調查研究,為開發新技術、拓展新業務和改善經營管理提供過決策依據。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負責過購、造2種以上船型或集裝箱的技術要求制定、技術談判、審圖、船舶交接與保修工作,參加過一年以上國內外船舶監造或3次以上船舶交接工作,并對船舶和設備的選型提出過意見與依據,對主要的性能、參數提出過技術論證。
6、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在海務、機務、通訊導航、修船、備件、熱工節能、防污染、船舶退役等方面,對船舶及其系統制定過全面有效的技術監督與維修辦法,并定期做出有關技術鑒定。
7、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對船舶重大事故組織過調查、分析和檢驗,并負責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8、具有船舶系列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9、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對2種以上主機功率大于29.4KW的不同類型船舶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和檢驗證書,且船舶經1年以上航行未出現因檢驗疏忽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取得發明專利并已轉讓或實施,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項目或課題,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顯著效益,或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四)在工作中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或新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編制的國家、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指導性文件,已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規劃項目,或編制的國家、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定額、規范,已通過評審鑒定或得到使用;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編制的運輸(海運)發展戰略規劃,經批準后正式上報;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施工或監理的工程項目(包括船舶建造工程),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下列業績需得到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十)主持完成的港口、航道工程項目建設或維護管理,取得顯著成績;
(十一)負責“管、用、養、修”的技術裝備,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
(十二)在船舶技術管理、重大技術改造、ISM(安全與質量)管理中解決過2項以上復雜技術問題,或提出書面改進建議和方案被采納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十三)在所負責的船舶海事或船舶遭遇意外災害的搶險指揮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使船舶脫離險境,避免了重大的損失;
(十四)負責完成的大型通訊導航工程項目,明顯改善了陸上或船舶的通訊導航條件;
(十五)在所負責的船舶熱工節能工作中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手段,達到國內領先及國際先進的能耗指標水平;
(十六)在所負責的購、造船舶工作中做到選型及制定要求合理,有二項以上符合企業的發展需要,取得了當時較好的價格性能比;
(十七)在所負責的組織船舶運輸與多式聯運工作中采用科學手段與合理有效措施,擴展了企業市場;
(十八)在負責處理的船舶意外污染事故中采取有效措施,將事故的損失和影響控制到最低程度;
(十九)在組織、指導船舶完成的特殊物資運輸或處理特殊事件工作中做到安全、優質,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十)在主持、負責完成的船舶檢驗工作中能在滿足規范的前提下,在提高船舶性能、降低能耗、防止污染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實際應用并取得較好效益。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撰寫有較高技術、學術水平的論文、專著、譯著等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的本專業論著達5萬字以上或譯著達10字以上。
(二)獨立或為主撰寫的本專業論文1篇在國外科技刊物上發表或國際學術會議上交流;
(三)獨立或為主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
(四)獨立撰寫科研報告、專題報告、技術總結、專業教材等專業文章3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不作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外語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學位)以上:
    (三)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計算機應用技能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或參加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者;
(二)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位)以上;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者。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海外、省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能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組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有培養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生產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工程技術管理、質量監督、咨詢服務、科技信息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和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及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及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4、組織或解決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國家技術攻關項目的關鍵性技術問題,填補了國內空白并取得顯著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
5、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6、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程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1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過市(廳)級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2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取得了重要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填補省級以上空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承擔或主持完成過國家、行業或省級規范、規程、標準的編制,并已公布實施。
(六)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以上的工程項目(含設計、規劃、勘察等)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四)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和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論文、著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
(二)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取得國家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三)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申報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關評。
第十二條  從省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